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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潇湘晨报2021-06-08 08:54303

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建设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景观效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起草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现就起草该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响应《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景观效果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因此按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养水平,巩固我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依据《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及技术标准》、《珠海市城市绿地管养考评办法》,我市一直坚持园林绿化的管养考评工作。然而,园林绿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养护期满、移交管养前,缺少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景观效果评价,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针对性,亟需制定相关制度。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水平,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的保修养护期考评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推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发展。

二、政策参考依据

1.《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2.《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

5.《珠海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及技术标准》;

6.《珠海市城市绿地管养考评办法》;

7.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三、制定程序说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上位法规、相关规定和现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实际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征询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等职能单位意见及珠海格力集团、珠海华发集团、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珠海交通集团、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珠海农业投资控股集团、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等国企、私企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及在局网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各单位建设性、规范性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现稿《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二)评价时效。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保修养护期满、移交管养前,应开展景观效果评价。

(三)执行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施。

(四)评价对象。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对象为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

(五)评价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包括整体评价和绿化、设施、卫生等专项评价。

(六)奖惩机制。

被评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优秀等级的项目优先推荐当年度的珠海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奖评选,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授权委托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3年内2次被评为较差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将列入珠海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或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黑名单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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