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进人项目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设置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证体系,制定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质、检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各项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2)劳务分包队伍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必须报事业部(分公司)审查合格后交项目部备案,并向项目部提交安全、质量、环境管理负责人名单。
(3)劳务分包队伍安全、质量责任人和安全员、质检员须经培训并取证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
(4)项目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在对其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交底,并办理交底手续。
(5)项目部应向劳务分包队伍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6)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规作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服从安全监督人员指导,积极参加安全活动;爱护安全设施,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对不安全作业提出意见,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