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7月,原告马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某市某小区房屋的装修工程,造价245000元,工期自某年7月17日开始至某年11月17日完工;马某应在开工前三日支付171500元,在工程进度过半时支付68600元,在验收合格后支付4900元。
同时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XX装饰工程预算书》中列明了施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并约定所有柜体采用“XX成品定制柜”,合同签订后马某按照约定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共计240100元,其中包括工程预算书中列明的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的价款,另外在合同履行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增加“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费用,马某不同意,双方遂取消此部分装修内容,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将该部分对应款项返还马某,后马某在检查装修现场时,发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XX成品定制柜”,要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拆除已安装的不符合约定的柜体并返还相应款项70998元,返还已收取但未安装的“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费用3675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故原告马某2019年3月就该案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委托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双方在预算书的备注约定的“XX成品定制柜”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提供“XX成品定制柜”而不是其他品牌的产品,如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经过调查,“XX成品定制柜”系某知名家装连锁企业产品,被告无论在对外宣传还是接待人员的介绍推荐和承诺中,均声称其为该企业的分公司,提供的是该公司产品,故“XX成品定制柜”有明确的指向,被告应证明其履行合同符合约定,但被告实际提供是本地加工制作的柜体。
第三、因双方同意取消“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项目,故被告应将该项目已收取价款返还原告。第四、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故被告还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拆除柜体,退还价款,承担违约金。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内的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
二、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相应价款70998元。
三、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未安装的“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价款3675元。
四、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00元。
五、驳回原告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一、将一审判决第二项金额由70998元变更为63118元;
二、第三项金额3675元变更为3270元
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
四、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