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合肥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市面上存在的违规“商改住”、违规封闭架空层及改造车库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办法》。据介绍,《办法》所述的“既有建筑”是指已建成、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按照相关要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时,合肥市将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办法》指出,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周边环境,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变更同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含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利用违法建筑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主要包括:不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商业、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如下业态功能之间的调整(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体检中心、美容、诊所、宠物医院等);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另外,建筑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在取得规划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主要包括: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餐饮、商店、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