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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珠海政府2021-01-19 20:08518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适应国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规变化,进一步简化、整合行政审批制度,在《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2006版)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起草了《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响应《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中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制度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园林绿化制度,更有效的鼓励市民参与园林绿化认建认养,保障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市、区两级政府工作的组织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走向成熟,推动行政管理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发展。

(二)适应上位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现实管理问题。

 2006年我市出台的《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已经使用多年,需要适应上位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反馈现实管理中的问题。另外因我市2019年政府机构整合,行政管理部门权属有所变更,需要重新理清我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中政府部门责任,因此修订本办法。

(三)响应简政放权,属地化管理的号召。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属地管理的要求,《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中对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进行修订,按照事权归属组织实施,下放管理权限,有利于加快园林绿化认建认养推进的速度,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质量。

二、政策参考依据

  1.《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2.《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

 4.《广东省沿海城镇绿化植物防风应用与管理指引》;

  5.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三、修定程序说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上位法规、相关规定和现行认建认养实际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征询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职能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及在局网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各单位建设性、规范性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现稿《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本次实施细则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二)管理部门。

  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组织实施部门为原珠海市园林管理处。2019年本市政府机构整合后,按照事权归属,市、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保障园林绿化认建工程的按时实施及交付,新增工程期限,园林绿化认建工程应自认建协议签订起两年内完成,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资金管理。

  新增资金管理章节,提出认建认养资金的收取和支出管理方式,并且提出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方式。

(五)立牌权和冠名权的要求。

  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绿化认建、认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享有立牌权和冠名权的具体条件,对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万元以上的,在其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范围内,可享有绿地内立牌权;对个人出资10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0万元以上的,且能完成绿地建设的,可享有绿地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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