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10     来源:网络    浏览:328    评论:0    
核心提示:各市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

各市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 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中业主与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其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 除特殊情况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批准同意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一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阶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人的需要直接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投标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五)室内外装饰方案已经规划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同意;

(六)招标所需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招标组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程序,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以及招标文件审查,发送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图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

(二)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

(三)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

(五)投档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对方案中标人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人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原件),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等;

(二)近二年来的建筑装饰装修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报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

(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

(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

(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

(六)投资估算;

(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八) 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需附复印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要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及封件上不得留有投标人的名称。

投标书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及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签字)。

投标书、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复印件等能反映投人名称的材料需单独包装并与其它材料(不得留有表明投标人的印记)密封在另一密封袋中。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 其评结组成成员的确定与要求,评、定标办法确定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并由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编号,收管留有投标人印记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文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照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之一的, 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或在投标文件不得出现印记的章页中有能表明投标人的内容;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支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或签字),或非原件;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定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方案评审;

(二)评标组织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

(三)评标组织成员对各投标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分值在评标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最后按分值的高低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人负责修改。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 报招标办核准,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方案中标人应根据评标组织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领取投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设计合同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投标办备案。

第三章 装饰装修

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织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投标人要求投标,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信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第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等。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境外、省外企业有进首招投标许可证。

(三)预算书、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需要甲方供应的资料表;

(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七)投标人主要加工设备,安装设备和检测设备明细表;

(八)本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和产地,规格报告,并提小样;

(九)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方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十)近二年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建筑幕墙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

(二)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质检报告;

(三)投标人在投标方文件中还应说明各类试验的过程,时间及所处工程阶段,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一道参与试验。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必须使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装饰装修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 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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